為加強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溝通,推進培養模式多樣化,增大教育的選擇性,滿足不同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,2月26日,省教育廳印發《關于推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相互轉學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《意見》規定,需要轉學的普通高中學生或中職學校學生,可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中職學?;蚱胀ǜ咧袑W校提出轉學申請;接到申請后,中職學?;蚱胀ǜ咧袑W校在有空缺學位,并依一定程序對學生高中段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后,報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,可以同意學生轉學申請。學生轉學后,原就讀學校應為學生發放學習證明,證明其修習時間和完成學業的情況。學生應在每學期結束之前提出轉學申請。
《意見》要求,科學合理地做好學分認定工作。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本校課程設置要求和學分認定辦法,對轉入學生已經修習完成課程,按“相同直認、相近互認”的原則進行學分認定,盡可能認定學生已經獲得的學業成績,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學習。根據學分認定情況,安排轉入學生到合適的年級就讀。
在畢業認定和畢業證書發放上,《意見》規定,轉入中職學校的普通高中學生應至少修習一年,達到中職教育畢業標準方可獲得畢業證書。轉入普通高中的中職學校學生完成普通高中所規定的學分,達到普通高中教育畢業標準的方可獲得畢業證書。學生應當與轉入的同年級學生一起進行畢業認定,一起發放畢業證書。
《意見》同時強調,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相互轉學工作的領導,制定轉學的具體政策,加強轉學學生的學籍管理,落實轉入中職學校學生的資助政策。普通高中學校和中職學校應結合實際制定相互轉學相關政策,加強對轉入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工作,做好課程銜接,指導學生形成個人的修習計劃,幫助學生盡快融入新集體、適應新的學習生活。
據了解,該《意見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。